杭州瑞利声电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2402号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1089号1幢1119。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4元,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