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京港港务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住河北省献县,系合肥包河区路达钢模租赁站业主。
被告南京港港务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