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91民初2803号
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岗镇****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峰。
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先交至本院)、保全费217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镇江百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办理案涉诉讼费的退费手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