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纸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20481783。
法定代表人:徐京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贵溪市。
上诉人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17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交货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应向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挖沙船订购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江西省贵溪市”,并由上诉人派员到江西省贵溪市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故江西省贵溪市是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