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纸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京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挖沙船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上诉人潍坊特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