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保字第00402-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相关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鸿升别墅小区房产一套(证号:常房权证字第558**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段鸿升别墅小区房产一套(证号:常房权证字第558**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向有权单位申请),逾期不起诉(或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