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某拟对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保字第00402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相关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北***别墅小区房产一套(证号:常房权证字第55835号)作为担保。因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物不足,现案外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所有的证号为**房权证武陵镇字第25019号房屋;
二、*****所有的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00107184号房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