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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6财保39号
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汽车起重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夔峡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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