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恒瑞管桩公司与湖南恒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81民初188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