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83民初1180号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1单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4314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基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赣州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780042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邱县路9号2单元2403户。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与被告青岛万基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阳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世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基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质保金61603.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2024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4%上浮50%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9日,原被告通过招投标签订《青岛片区平度新城悦隽大都会1.2期景观工程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现质保金已到期,但被告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基阳光公司辩称,案涉工程质保期虽已届满,但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原告至今未进行维修。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或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后方可支付质保金,支付质保金在上述条件未能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保修期予以延长。原告仅以工程期届满为由主张返还质保金不符合合同约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5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平度悦隽大都会项目1.2期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以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为准;工程总价为4097615.60元(固定总价);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甲方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应到本工程项目小区或物业服务中心主动回访和进行维修,若存在质量或施工等各类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否则保修期予以延长,回访单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施工内容进行了调整,原告的施工内容仅为铺装和硬化。2021年11月19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案涉项目房屋集中交付。2022年11月17日,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1232071.81元。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61603.5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故质保期满后被告应支付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最迟应于2024年1月31日支付,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因双方对计算标准未作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原告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逾期付款损失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万基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1603.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岛万基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