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6656号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五龙社区173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50443142P.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军,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兴路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101-6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564722287。
法定代表人:方赋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志鹏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袁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