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23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XX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XX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XX路桥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XX路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