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7386号
申请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5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云路100号(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兴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2022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金额351002元(含执行费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351002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