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纬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11204号 原告***,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11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诉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打工,受雇于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做杂工,口头约定每日工资230元。2018年4月8日凌晨两点三十分左右,原告正在给阳极爪糊泥,在一起工作的工友***在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突然开动机器,机器落下压到原告右手大拇指,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后由公司经理***、工友***等人将原告送至眉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1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手术治疗,伤势趋向稳定,原告于2018年4月21日出院。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受雇于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动时,被告***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原告无过失,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7600元、护理费6600元、交通费26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3761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当事人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4月8日,原告***在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四川眉山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项目工作时致原告右手大拇指受伤。原告受伤后,在眉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21日,共计13天。出院中医诊断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气滞血瘀证;出院西医诊断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后注意事项:1、门诊随访,在医院指导下进行功能锻炼,未经医院允许患肢不得重负;2、休息拾周(10周);3、定期伤口换药,保持伤口清洁干燥,术后壹周据伤口情况拆线,术后壹月、贰月、叁月复查X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克式针拆除时间。 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发生后,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其住院费用1万余元。 本院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9年7月18日,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豫同一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6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原告损失法院认定部分 损失项目 认定数额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 390元 30元/天×13天 营养费 260元 20元/天×13天 误工费 13380元 48836元/年÷365天×100天 护理费 1408元 39522元/年÷365天×13天 交通费 200元 酌定支持200元 鉴定费 700元 700元 合计 16338元 以上事实有眉山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赔偿原告***156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郑州经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