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全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全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民初544号
原告:***,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资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住***资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5月***日,汉族,住***资溪县。
被告:江西全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滨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MA35XM3EO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全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计1,54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