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德丰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漫游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29号
原告:上海德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202P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龙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超,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宇,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漫游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988号6幢3244室。
法定代表人:TIANYILI
第三人:上海全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安化路492号A座(1幢)7楼736室。
第三人:李游,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陈孝濛,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周骥,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第三人:刘宁宁,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王利杰,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聪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3号17楼C座06室。
上列当事人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崔学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傅蜀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