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3695号
原告:上海德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202P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龙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广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超,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宇,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漫游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988号6幢3244室。
法定代表人:TIANYILI。
第三人:上海全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492号A座(1幢)7楼736室。
法定代表人:冯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游,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MingweiChen,男,1975年7月29日生,所持英国护照号码099XXXXXX,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周骥,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志,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宁宁,女,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第三人:王利杰,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聪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3号17楼C座06室。
法定代表人:TIANYILI。
原告上海德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上海漫游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全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游、MingweiChen、周骥、刘宁宁、王利杰、上海聪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丰***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学杰
审 判 员 范培华
人民陪审员 龚珏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君
书 记 员 傅蜀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