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4274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鑫宇挖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T7RC2T。
经营者:***,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子陵路9号-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7GF20T9R。
负责人:***。
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9号润弘大厦T1第17层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349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余姚市鑫宇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鑫宇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鑫宇挖机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鑫宇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合计1185元,由原告余姚市鑫宇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