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财保34号
申请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3498K,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内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353100728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圣圆煤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内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内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连信用社开设的账号8301********内存款额度60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优内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连信用社开设的账号8301********内存款额度
607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