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91民初336号
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某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