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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康达塑胶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民初6525号 原告:湖南某某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第三人:梁某,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原告湖南某某康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诉讼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由被告湖南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货款本金40万元,原告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40万元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康达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某某康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