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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02民初6083号 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