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02民初6083号
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