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3诉前调书1344号
原告:山东鑫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A区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W97C2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5043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鑫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