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5民初12385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