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449号 申请执行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旅游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740125.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344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40125.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40125.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