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4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浙江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