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602执4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77261,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20525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462925.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2925.0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4元,由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0月14日、15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部分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 2、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 3、2021年11月19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钟秀东路399号4幢-9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部分不动产设有案外人抵押权。 4、经关联案件查询,本院(2021)苏0602执1381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曾到院接受谈话,其表示被执行人从2020年6月就开始歇业了,现已不在正常经营,除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暂无力履行对外债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有20起被执行案件,大量被执行案件已终本结案。 5、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1年1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已轮候查封且设有案外人抵押权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财产续冻、续封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