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493号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