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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某有限公司;乔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490号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乔某,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身份证号:XXX。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