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6)冀06执92号
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保定某有限公司:
关于秦皇岛某有限公司与保定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秦仲裁字第1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标的变更为192928.1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保定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202122.42元,其中案件款192928.14元、执行费9194.28元。
本院认为,已将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秦仲裁字第175号裁决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6)冀06执9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