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保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保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