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463号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