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8140号
原告: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2144149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3816C。
法定代表人:***
2025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买卖合同纠纷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28140号原告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中建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