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14民初12169号 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3816C。 法定代表人:***,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797520870E。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社区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瑞云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星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云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星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2180.0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442180.08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2180.0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302180.08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委托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5日开工、2010年5月5日竣工的瑞云社区南坝除险加固工程。经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该项目审计确认的工程总价为442180.08元。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瑞云社区辩称,一、被告并不拖延原告任何工程款,原告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所诉已过诉讼期限,根据原告的陈述,工程施工、完工时间为2010年10月份,距今已有14年,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被告并不知晓此事,原告在14年之后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2年4月6日,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海易咨询城阳字【2012】0014号《审计报告书》,载明:委托单位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计项目为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南坝除险加固工程。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属瑞云社区修建工程,主要工程内容有:塘坝护坡、砌体加固、溢洪道浆砌、道路修筑、机械挖土及外运等。该工程施工单位为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0年4月5日开工,于2010年5月5日完工。二、审计实施及结论经审核,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提报的南坝除险加固工程,送审工程造价484075.19元,审计后确认为442180.08元,审减值为41895.11元。 二、2012年4月6日,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海易咨询城阳字【2012】0012号《审计报告书》,载明:委托单位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计项目为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北塘坝除险加固工程。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属瑞云社区修建工程,主要工程内容有:北塘坝护坡、砌体加固、溢洪道浆砌、道路修筑、机械挖土及外运等。该工程施工单位为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0年10月5日开工,于2010年10月30日完工。二、审计实施及结论经审核,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提报的北塘坝除险加固工程,送审工程造价457451.03元,审计后确认为413638.99元,审减值为43812.04元。 三、2011年3月25日,三星工程公司向瑞云社区开具发票,载明:品目为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内容为工程款,金额为270000元。 四、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抬头为《付款凭证》的账目凭证载明:摘要“付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总账科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塘坝加固”,金额“270000元”。 五、2010年,山东世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山世价审字【2010】201号《关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塘坝除险加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程名称为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塘坝除险加固工程。一、基本情况该工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该工程由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四、咨询结论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原报结算总值为504720.35元,审定值476392.25元,审减值为28328.10元。2010年3月18日,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瑞云社区开具发票,载明:品目为建筑,项目内容为工程款,金额为476392.25元。2011年6月20日的《付款凭证》载明:总账科目为在建工程,明细科目为塘坝加固,合计金额为476392.2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瑞云社区主张案涉工程实际由案外人青岛和达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但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关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塘坝除险加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中的审计项目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且案涉审计报告书系瑞云社区自行委托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瑞云社区所辩解的金额与实际审计结果并不一致。故三星工程公司虽未能提交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书足以证明三星工程公司与瑞云社区之间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三星工程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且瑞云社区委托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审计,确认案涉工程的造价为442180.08元。瑞云社区在另案[(2024)鲁0214民初12169号案件]第一次证据交换笔录中明确:“就案涉工程(另案的北坝加固除险工程),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70000元的工程款,即便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该270000元也应当扣除”,在另案与本案第二次庭审笔录中均明确:“已经提交落款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的书面质证意见一份,第二次庭审被告缺席,被告也看了笔录,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270000元的意见以书面质证意见为准,对该金额的性质、具体用途、是否实际支付、如何进行支付,在本案中均无法确认。因为该27万元的凭证,为未装订、未审核的散装凭证,无会计审核签字,未录入社区的正式账簿。”三星工程公司认为,该笔款项系案涉工程在内的两项工程的合并付款,该两项工程工期临近且均在2010年完工,同时瑞云社区提交的付款凭证、发票上无明确的指向性信息,此外瑞云社区虽提交了该270000元的相关付款凭证,但其对于该款项具体的支付工程项目或者具体用途均表示“无法确认,单单依据该非正式凭证,无法作出明确判断”。对于三星工程公司按照两项工程的工程量比例计算案涉工程的已付款金额为1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瑞云社区尚欠三星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302180.08元。 关于诉讼时效,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书面合同和其它证据,无法确认双方约定的案涉工程的付款日期,且2011年至今三星工程公司每隔一两年会前往瑞云社区催要工程款,因此三星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三星工程公司要求瑞云社区向其支付工程款302180.08元(442180.08元-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在案证据并未明确付款的时间,结合本案工程于2010年5月5日完工的客观,又基于涉案工程审计报告书于2012年4月6日印发的记载,本院对违约金部分予以支持,酌定支持以302180.08元为基数,自【2012】0014号《审计报告书》确认的审计报告日期次日即2012年4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2180.08元; 二、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2180.08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833元,减半收取2916.5元,由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