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2744号
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摇铃村4社。
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峻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3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3年8月,住四川省。
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峻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巴中市弘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