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七级镇七级东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097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7345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级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级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增加支付工程款8,509,956.32元;2.改判***公司以19,509,03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3.改判反诉中加固鉴定费234,000元由***公司承担;4.撤销(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5.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密炼车间三期的工程造价为20,404,590.96元,认定事实错误。1.工程造价意见鉴定书特别说明第6***增临时设施应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对新增临时设施进行单独计价,新增临时设施造价670,132.42元应包含在鉴定结果内。鉴定工程总造价应当增调670,132.42元。临时设施并非只有办公场所,还包括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料场硬化、临电、临水等。密炼车间3期在原厂区北侧围墙外,靠近一期密炼车间,***公司要求轮胎生产等均属不能污染,所以施工过程增加了临时设施。***公司已经签字确认了施工现场临时平面***,所以该部分临设施造价670,132.42元应当包含在鉴定总价中。鉴定工程总造价应当增调670,132.42元。2.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1项现址(即西坑)爆破造价应调增2,055,553.83元、现址东100米(即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1,431,307.67元,鉴定总价相应增调3,486,861.5元。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1项采用只减不增的双重标准,对七级建筑公司明显不公平,明显错误。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函中采用七级建筑公司原预算书中高于定额的标准按照定额进行鉴定;七级建筑公司原预算书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七级建筑公司原预算报告中标准的进行鉴定,既然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未约定计费标准,且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整个工程造价应统一按照定额标准进行鉴定。现址(即西坑)爆破造价应调增2,055,553.83元、现址东100米(即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1,431,307.67元,鉴定总价相应增调3,486,861.5元。3.鉴定意见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3项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应当按照工程签证确认,鉴定总造价应增调643,404.89元。该工程签证单已由***公司签字确认,所以两项签订造价分别为237,630.02元和405,774.87元应计取在鉴定总造价中,鉴定总造价应增调643,404.89元。二、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经支付密炼车间工程款9,405,507.38元,认定事实错误。1.综合楼工程总造价增加709,557.51元,按照一审判决对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之间一系列案件的判决逻辑,综合楼增加的造价709,557.51元应当从***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密炼车间三期已付工程款则应相应减少709,557.51元。2.2016年10月20日的付款300万元不属于工程款,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公司自家院墙倒塌,砸死两名施工人员。***公司要求七级建筑公司出面处理该事件,并通过七级建筑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2016年10月20日支付的300万元并非工程款,而是七级建筑公司协助***公司处理被墙砸死的两个人的费用。该款项应当从***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密炼车间三期已付工程款应相应减少。三、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并判决***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所以一审判决以***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工程款为由,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应当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均承认七级建筑公司于2017年7月向***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并且于2018年1月23日向***公司报送结算资料,故该时间应视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所以七级建筑公司关于要求***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五、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密炼车间三期的加固费用为9,786,196.09元,认定事实错误。(一)***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密炼车间三期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检测报告》,试图证明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存在质量问题,但该检测报告存在众多问题,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第一,《鉴定检测报告》系***公司委托,七级建筑公司不知情。且该报告没有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不能证明本案中鉴定机构具有检测资质,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第二,《鉴定检测报告》检测的车间为2#密炼车间,涉案工程为密炼车间三期,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为同一工程。第三,《鉴定检测报告》第2页检测依据的规定均为检测及验收的程序性规定,并无关于混凝土强度的规定。根据该鉴定报告依据的规定,无法得出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鉴定结论。第四,《鉴定检测报告》委托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检测日期为2017年4月22日,报告签发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检测之后超过1年出具,明显不符合常理。委托时间及检测日期时,七级建筑公司仍在密炼车间三期施工,但七级建筑公司却对检测不知情,没见到现场检测,所以不能证明检测报告中的2#密炼车间为本案涉案密炼车三期。且***公司于2018年1月4日才与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即墨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检测合同》,进一步证明该鉴定报告是虚假的,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二)关于加固鉴定结论中的造价为***公司对密炼车间三期全面整体加固的费用,不应作为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计算依据。1.***公司提供的加固图纸是对整个密炼车间三期及大仓储进行的加固,暂且不论《鉴定检测报告》的合法性,七级建筑公司认为加固范围不能超出《鉴定检测报告》的范围。而***公司对密炼车间三期的加固范围远远超过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范围。2.《鉴定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大仓储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大仓储涉及的造价973,605.31元不应计取在鉴定总造价中,应当剔除。《鉴定检测报告》未见大仓储存在质量问题。***公司擅自对大仓储进行加固与所谓的质量问题无关,该部分费用应当由自行承担,所以大仓储的加固费用不应包括在鉴定总造价。3.地面凿除的费用不应计算在鉴定总造价中,此项涉及的造价115,922.06元应当剔除。撤离施工现场时,密炼车间三期一层混凝土地面未施工。在明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对地面进行混凝土施工,造成损失扩大,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关于地面凿除的费用不应计算在鉴定总造价中,此项涉及的造价115,922.06元应当剔除。4.墙面打磨涉及的造价98,501.65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应当剔除。根据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施工相片,未体现出进行墙面打磨,墙面打磨未实际施工。墙面打磨涉及的造价98,501.65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5.注胶工程量涉及造价4,248,117.23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应当剔除。根据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施工相片,未体现实际进行注胶,注胶工程量涉及造价4,248,117.23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6.**脚手架涉及造价288,367.86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应当剔除。从提供现场的施工照片来看,并未使用**脚手架,只是部分搭设了脚手架。所以关于**脚手架涉及造价288,367.86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7.立面隔断防护此项涉及造价75,302.97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应当剔除。通过***公司提供的现场施工相片,仅极少部分进行了彩条布防护,施工时未进行立面隔断防护,所以关于立面隔断防护涉及造价75,302.97元不应计取在总造价中。六、七级建筑公司因申请加固费用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应当由***公司承担。无论是混凝度强度检测还是后期工程加固,***公司均未通知七级建筑公司,导致七级建筑公司对密炼车间三期的混凝度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公司加固的范围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均不知情,***公司存在严重过错,且因***公司加固的范围远远超过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范围,导致鉴定总造价超过所谓质量问题导致的加固费用。因***公司的严重过错导致了加固造价鉴定费的支付,该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公司辩称,一、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造价为20,404,590.96元,认定事实正确。1.七级建筑公司称工程造价意见书特别说明第6***增临时设施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对新增临时设施进行单独计价。但是,七级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建筑规划图等相关资料证明其施工内容,无法证明工程量及对应造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且,上述临时设施在工程的相关取费中已经综合计算,不应再单独列项计算,而上述临时设施还可能同时服务于正在施工的***公司其他项目。所以,一审判决采纳工程造价意见书中未将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列入密炼车间三期的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应予维持。2.七级建筑公司称补充鉴定函特别说明第1项现址(即西坑)和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爆破单价应按照定额结算,但该爆破定额单价远高于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原结算的爆破单价,与双方的原结算单价不符,评估机构按照原结算单价鉴定并无不当,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毫无依据,所以该部分造价应予维持,不应调增。3.七级建筑公司称鉴定意见补充鉴定函特别说明第3项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部分应调增造价,但七级建筑公司所提供的工程签证单仅为施工做法,并非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既不能作为计取工程造价的依据,客观上也无法计算。一审判决采纳鉴定意见未将七级建筑公司该部分主张计入密炼车间三期的工程造价的意见,应予维持。4.七级建筑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的异议系为了自身利益提出,并不真实客观,更不能说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公司在一审中,对于工程造价亦有部分异议(如沙土回填工程签证重复计算、案外人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签证(造价590余万元)不应计入涉案项目七级建筑公司的工程造价中等等),鉴定意见对于双方的异议均做出了说明,一审判决亦根据诉讼经济原则,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将案外人的工程造价一并计算。***公司本着化纷止争的原则,未就异议部分提起上诉,就是希望双方能尊重一审判决的大局观,放弃部分得失,将更多精力投身正常生产经营。综上,一审法院按照《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认定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造价,符合客观实际,应当依法维持。二、(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经支付密炼车间工程款9,405,507.38元,认定事实正确。1.七级建筑公司所称的“综合楼总造价增加709,557.51元,应当从***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扣除,密炼车间三期已付工程款应相应减少709,557.51元”,是基于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另案“综合楼项目”(案号(2021)鲁0215民初15165号)的工程造价应增加709,557.51元的前提下,希望密炼车间三期的已付款进行相应减少。而事实上,另案“综合楼项目”即墨法院一审判决中并未支持七级建筑公司关于综合楼造价增加709,557.51元的主张,综合楼的工程造价经鉴定机构评估和法院认定,业已确定,***公司已支付完毕综合楼全部工程款。并且,七级建筑公司已就“综合楼项目”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综合楼项目”造价增加709,557.51元的争议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另外,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七级建筑公司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尚未可知,七级建筑公司以该不确定之事由作为减少密炼车间三期已付工程款的理由,完全无事实依据。2.七级建筑公司称2016年10月20日***公司向其付款的300万元不属于工程款,与事实严重不符。该300万元是***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的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经查询***公司该300万元的相关付款凭证,不论是***公司内部的记账凭证、资金审批单,还是银行出具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附言:工程款)以及七级建筑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记载为工程款),均体现该300万元系工程款。另外,***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所称的施工人员伤亡事件并不知情,即便出现了施工人员的伤亡,七级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员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人,是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主体,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无赔偿义务,更不可能通过七级建筑公司支付赔偿款。所以,该300万元不应从***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三、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并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1.因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之间除密炼车间三期项目之外,同期还陆续有建设其他项目,双方对已付工程款所对应工程项目的记录不一致,导致双方对不同项目的已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为便捷计算各项目工程款的付款数额,避免出现判决相互支付款项或某项工程超付返还工程款的情况,便于后续法院执行,不考虑双方各自记账情况,推定开竣工在前工程的价款已付清,最终以开竣工最后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责任承担。按照以上原则,一审法院最终确定***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999,083.58元。由此可见,一审法院为解决纠纷,通过综合考量,在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之间多个建设工程项目付款交叉混乱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认定***公司已陆续支付了密炼车间三期的全部工程款,无需支付利息的判决,认定事实正确。2.一审法院虽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10,999,083.58元,但同时判决七级建筑公司向***公司承担加固费用9,786,196.09元。因七级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司减少支付了与其损失相对应的工程款金额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且事实上也并不拖欠工程款且未给七级建筑公司造成损失。3.七级建筑公司虽然曾经向***公司报送过部分结算资料,但因资料不全不准确、主张工程量过高与事实差距太大,从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涉案工程无法结算。从其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案涉项目工程款金额,与鉴定机构评估的造价及一审法院认定金额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七级建筑公司报送的结算金额过于虚高,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真实、客观、有效的结算资料,是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结算的根本原因,亦不能视为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更不能由此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利息,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四、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密炼车间三期的加固费用为9,786,196.09元,认定事实正确。1.***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密炼车间三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第一,***公司于一审中已提交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证明其具备鉴定资质,其出具《鉴定检测报告》合法有效。第二,《鉴定检测报告》中检测的车间为2#密炼车间即本案中的密炼车间三期。***公司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共分为三期,密炼车间共两处。其中一期和二期的建设项目中的密炼车间,***公司内部称为1#密炼车间,三期建设项目中的密炼车间为2#密炼车间,所以2#密炼车间也被称为密炼车间三期,***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不同的表达习惯也存在不同的场合对2#密炼车间与密炼车间三期交叉称呼的情况。并且,在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的司法鉴定过程中,七级建筑公司参加了2022年9月5日鉴定机构组织的现场勘验,对鉴定标的为密炼车间三期项目已进行了确认,在加固鉴定意见中也并未提出异议。第三,至于《鉴定检测报告》中的委托时间与签发时间间隔过长问题,系因***公司发现密炼车间三期质量存在问题,委托第三方介入现场勘察进行鉴定,期间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就解决方案进行多次较长周期的协商,后七级建筑公司在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撤离现场,无奈***公司后与第三方签委托鉴定合同,***公司支付鉴定费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检测报告。第四,《鉴定检测报告》第2页“检测依据”包括:“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甲方提供设计图纸”,该检测依据中明确包含混凝土强度检测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七级建筑公司所称的无鉴定依据不属实。2.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的加固造价并未超出《鉴定检测报告》中密炼车间的范围。第一,根据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密炼车间三期的建筑面积为12,559.76平方米,《鉴定检测报告》中密炼车间的面积为12,748.18平方米,误差仅为百分之1.5,完全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且造价评估面积还少于鉴定检测面积,不可能超出《鉴定检测报告》中质量问题的范围。***公司针对本案中密炼车间三期的加固费用向七级建筑公司提出反诉,一审法院通过鉴定机构对三期的加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七级建筑公司一并参与全部造价鉴定过程,且未就评估建筑物提出异议,现七级建筑公司以加固造价与鉴定范围不符为由提出上诉,纯属无中生有。第二,七级建筑公司称《鉴定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大仓储存在质量问题,系因七级建筑公司并未搞清楚大仓储和密炼车间三期的关系。实际上,大仓储属于密炼车间三期的一部分,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图纸中的S1-S3轴即为大仓储,该部分在《鉴定检测报告》第9页也有明确的检测数据。3.七级建筑公司称其撤离施工现场时密炼车间三期一层混凝土地面虽未施工,但是***公司不能因密炼车间三期**的质量问题将整个密炼车间三期全部停滞处理,***公司正是为了减少损失扩大,才将密炼车间三期一层地面进行处理,便于密炼车间三期的修复和使用。所以,加固工程施工中对地面的凿除费用属于加固工程的一部分,加固鉴定意见将该部分列入加固工程造价中的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应予维持。4.七级建筑公司所称的墙面打磨未施工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施工图纸要求混凝土表面需要打磨,故所有加固柱、**面都经过打磨,***公司有密炼车间三期墙面打磨施工的现场施工照片予以佐证(一审已提供造价鉴定机构并做出了书面说明)。所以,加固鉴定意见将墙面打磨工程造价计入加固工程造价中的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应予维持。5.七级建筑公司称加固工程未进行注胶与事实严重不符。注胶工程为隐蔽施工,***公司有密炼车间三期注胶施工的现场施工照片予以佐证(一审已提供造价鉴定机构并做出了书面说明)。所以加固鉴定意见将注胶工程造价计入加固工程造价中的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应予维持。6.七级建筑公司称加固工程未使用**脚手架与事实严重不符。加固图纸要求施工车间内的所有柱、梁进行加固施工,钢材厚度大、重量重,为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安装车间内全部搭设脚手架,***公司有密炼车间三期加固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的照片予以佐证(一审已提供造价鉴定机构并做出了书面说明)。所以加固鉴定意见将**脚手架造价计入加固工程造价中的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应予维持。7.七级建筑公司称加固工程未进行立面隔断防护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施工区域已安装部分设备,为了防尘需要搭设立面防护,***公司有密炼车间三期加固施工现场立面隔断防护的施工照片予以佐证(一审已提供造价鉴定机构并做出了书面说明)。所以加固鉴定意见将立面隔断防护造价计入加固工程造价中的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地面打磨费用、注胶费用、**脚手架费用、立面隔断防护费用等,***公司认为鉴定意见真实、客观,系七级建筑公司施工质量缺陷导致***公司直接损失支出,应由七级建筑公司承担。五、七级建筑公司因申请加固费用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应当由七级建筑公司承担。因七级建筑公司过错导致密炼车间三期的重大质量缺陷,不但给***公司产生了巨大的加固费用损失,更造成了***公司的竣工工期严重拖延,密炼车间三期的投产更是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公司生产进度慢,给***公司的经营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七级建筑公司为逃避责任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最后认定七级建筑公司应向***公司承担加固费用。故该鉴定费系七级建筑公司过错导致,应由七级建筑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七级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七级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本金19,732,606.28元;2.依法判令***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延期利息(以19,732,606.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七级建筑公司向***公司赔偿工程加固修复费、评估鉴定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58,526元(暂定);2.反诉费用由七级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密炼车间三期施工及造价问题 自2010年以来,七级建筑公司承建***公司(其前身为青岛***轮胎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青岛***轮胎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依法变更为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多个建设工程。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七级建筑公司承建***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七级建筑公司与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就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施工进行合作,由七级建筑公司委托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施工了密炼车间三期部分工程,***公司予以认可,该部分工程签证由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直接签署,密炼车间三期工程2017年7月工程竣工交付***公司并已投入使用。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1月2日将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交给***公司,七级建筑公司单方决算综合楼工程造价为36,232,606.28元,***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材料,不认可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 七级建筑公司除施工涉案的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外,还为***公司施工了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2#车间(北仓库)、锅炉房、综合楼等工程,该部分工程价款双方也发生争议。2021年底,七级建筑公司就工程款问题起诉了***公司5个案件,其中一审法院审理:1.综合楼工程案件,案号(2021)鲁0215民初15165号;2.锅炉房工程案件,案号(2021)鲁0215民初15162号;3.密炼车间工程案件,案号(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4.2#车间(北仓库)工程案件,案号(2021)鲁0215民初1516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5.航空轮胎一期、三期工程案件,案号(2021)鲁02民初2076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1)鲁02民初2076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涉案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的工程价款为24,216,320.9元,***公司已支付七级建筑公司工程款为14,657,700元,***公司应支付七级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9,558,620.90元(24,216,320.90元-14,657,700元),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558,620.9元;…。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司共向七级建筑公司上述五个项目支付工程价款6,605,718.40元均无异议,但双方对该付款总额中包含的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2#车间(北仓库)、锅炉房、综合楼、密炼车间三期等工程的对应的具体付款数额存在争议。 因双方对七级建筑公司所施工涉案工程价款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均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鉴定意见为:***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中七级建筑公司主张施工的工程量及对应工程造价为14,488,636.34元,详见司法鉴定结果明细表。特别事项说明…3.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将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一并进行鉴定;***公司主张**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应另案处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有**亿公司**或签字的部分,我们未对其进行鉴定。4.***公司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标,达不到图纸要求的强度C30,应按平均强度C15混凝土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图纸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计价,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问题已另案处理;我们是按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调减114,067.20元。5.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一层及以下混凝土为现场搅拌,二层及以上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但未提供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公司主张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我们是按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调增27,580.49元。6.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对新增临时设施进行单独计价,但未提供建筑规划图等相关资料;***公司主张上述临时设施在工程的相关取费中已综合计算,不应再单独列项计算,且上述临时设施还可能同时服务于正在施工的***公司内其他项目;该新增临时设施造价670,132.42元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相应调增。7.***公司主张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在基础土石方回填过程中使用挖掘机、铲车和碾压机等机械,应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我们是按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8.***公司主张,按勘查记录主体工程为2016年8月至10月施工,直径12-25钢筋单价为2800元/吨,直径6-10钢筋单价为3020元/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资料;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包含垫资费用及赊欠成本的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当地施工期间《青岛材价》价格;我们是按2016年8月至10月《青岛材价》中的即墨市钢筋价格来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减。9.***公司提供了其与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并主张应扣除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范围应以交接书为准;我们对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签证单进行了鉴定,其造价78,151.53元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相应调增。10.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电费为其交纳;***公司主张电费需凭交费凭证认定,如没交费凭证不予认定;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供交纳电费的凭证,鉴定结果未包含电费。11.因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供其已交纳工程排污费的相应证据,鉴定结果未包含工程排污费。12.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交纳该项目的社保费;***公司主张虽然未查询到本项目的社保费缴费记录,但七级建筑公司的原报结算未计取社保费,所以鉴定结果中不应包含社保费;***公司还主张如其已按规定交纳社保费,通常施工单位在向相关单位领取建设单位已交纳的社保费时,一般只能领取80%;鉴定结果已计取全额社保费,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相应调整。13.委托人应结合案情、庭审质证情况及上述特别事项说明,合理使用鉴定结论。14.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收到本鉴定报告之日起5日内或委托人要求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依据,否则视为无异议。2022年8月23日,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补充鉴定函》,补充鉴定结果为:经过鉴定,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分给**亿公司施工的工程签证单造价,即补充鉴定结果为5,932,064.95元,详见补充司法鉴定结果明细表。特别事项说明1.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爆破单价有误,应按定额规定进入结算;***公司主张鉴定爆破单价不能高于原结算爆破单价。我们是按原结算爆破单价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现址(即西坑)爆破造价应调增2,055,553.83元,现址东100米(即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1,431,307.67元。2.***公司主张对其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其造价不应计入鉴定结果;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均已实际发生,其造价应计入鉴定结果;***公司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造价为25,959.24元,未包含在上述补充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3.***公司主张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的工程签证单仅为施工做法,并非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不应计取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两份支护工程签证单均为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应计取造价;两项造价分别为237,630.02元和405,774.87元,未包含在上述补充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4.***公司主张砂石回填等工程签证单和北坑排水沟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已单独签证,不应重复计算;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工程签证单均为实际发生,签证内容没有重复,应计取机械费用。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中包含了上述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费用,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调减106,481.95元和3,214.05元。5.水费、电费、工程排污费、社保费等计取方式同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上述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一)七级建筑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一、对特别说明第3项“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将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一并进行鉴定;***公司主张**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应另案处理。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有**亿公司**或签字的部分,我们未对其进行鉴定。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是***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承包人。***公司并未将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发包给**亿。因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紧,七级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给了**亿施工,并向**亿支付了工程款。所以密炼车间三期工程**亿的签证应当一并鉴定,计取在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鉴定总价中,由即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进行结算。二、对特别说明第4项“***公司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标,达不到图纸要求的强度C30,应按平均强度C15混凝土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图纸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计价,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问题已另案处理;我们是按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调减114,067.20元。”的质证意见:1.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如下: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广润公司具有鉴定资质,且属于***公司单方委托,七级建筑公司不知情。该证据中检测的车间为2#密炼车间,涉案工程为密炼车间3期,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为同一工程。该证据委托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检测日期为2017年4月22日,报告签发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检测之后超过1年出具,明显不符合常理。委托时间及检测日期时,七级建筑公司仍在密炼车间3期施工,但七级建筑公司却对检测不知情,没见到现场检测,所以不能证明检测报告中的2#密炼车间为本案涉案密炼车间3期。该鉴定报告第2页检测依据的规定,均为检测及验收的程序性规定,并无关于混凝土强度的规定,依据该鉴定报告依据的规定,无法确定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鉴定结论没有依据。2.对该部分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鉴定没有异议。如法院采用了***公司的主张,既然***公司按照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标准支付费用,则如密炼车间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任无需七级建筑公司承担,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三、对特别说明第5项“七级公司主张,一层及以下混凝土为现场搅拌,二层及以上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但未提供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公司主张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我们是按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调增27,580.49元”的质证意见:现场施工时,密炼车间三期一层及以下混凝土为现场搅拌,二层及以上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该部分涉及的27,580.49元应当增调在鉴定总价中。四、对特别说明第6项“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对新增临时设将进行单独计价,但未提供建筑规划图等相关资料;***公司主点上述临时设施在工程的相关取费中已综合计算,不应再单独列项计算,且上述临时设施还可能同时服务于正在施工的***公司内其他项目:该新增临时设施造价670,132.42元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相应调增”的质证意见:临时设施并非只有办公场所,还包括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料场硬化、临电、临水等。承建密炼车间三期时,在原厂区北侧围墙外,靠近一期密炼车间。***公司要求生产轮胎等均属不能污染项目,所以施工过程增加了需要临时设施。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平面图已经详细记载了增加临时设施的要求。所以该部分增临时设施造价670,132.42元应当包含在鉴定总价中。五、对特别说明第7项“***公司主张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在基础土石方回填过程中使用挖掘机、铲车和碾压机等机械,应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我们是按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的质证意见。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在现场使用了挖掘机、铲车和碾压机等机械。***公司虽然主张七级建筑公司未使用机械,但未提交证据,承当承担不利后果。***公司的意见不应被采纳。六、对特别说明第8项“***公司主张,按勘查记录主体工程为2016年8月至10月施工,直径12-25钢筋单价为2800元/吨,直径6-10钢筋单价为3020元/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资料;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包含垫资费用及赊欠成本的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当地施工期间《青岛材价》价格;我们是按2016年8月至10月《青岛材价》中的即墨市钢筋价格来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减”的质证意见:钢筋价格应考虑垫资费用对造价的影响。***公司付款不及时,施工中均由七级建筑公司进行垫资,七级建筑公司通过贷款等方式进行垫资,且***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所以应考虑垫资对钢筋价格的影响。***公司的主张不应采纳。七、对特别说明第9项“***公司提供了其与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并主张应扣除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范围应以交接书为准;我们对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签证单进行了鉴定,其造价78,151.53元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相应调增”的质证意见:***公司聘请的监理人员已经出庭作证,证明了交接书的办理过程,证明交接书中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所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应当以交接书为准,鉴定结果应当调增。八、对特别说明第10项“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电费为其交纳;***公司主张电费需凭交费凭证认定,如没交费凭证不予认定;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供交纳电费的凭证,鉴定结果未包含电费”的质证意见:用电由七级建筑公司提供,电费应当计取。九、对特别说明第11项“因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供其已交纳工程排污费的相应证据,鉴定结果未包含工程排污费”的质证意见。质证意见:工程排污费应当计取。十、对特别说明第12项“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交纳该项目的社保费;***公司主张虽然未查询到本项目的社保费缴费记录,但七级建筑公司的原报结算未计取社保费,所以鉴定结果中不应包含社保费;***公司还主张如其已按规定交纳社保费,通常施工单位在向相关单位领取建设单位已交纳的社保费时,一般只能领取80%;鉴定结果已计取全额社保费,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相应调整”的质证意见:《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关于社会保障费的规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照省政府**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障费,所以社会保障费应按照100%计取。十一、对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1项“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爆破单价有误,应按定额规定进入结算;***公司主张鉴定爆破单价不能高于原结算爆破单价。我们是按原结算爆破单价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公司的主张,现址(即西坑)爆破造价应调增2,055,553.83元,现址东100米(即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1,431,307.67元”的质证意见:鉴定应采用统一的标准,不能采用双重标准。要么统一按照定额标准,要么统一按照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中采用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高于定额的标准按照定额进行鉴定,七级建筑公司原预算报告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七级建筑公司原预算报告中标准的进行鉴定,明显为双重标准。鉴定报告采用只减不增的双重标注进行鉴定,对七级建筑公司明显不公平。既然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未约定计费标准,则统一按照定额标准进行鉴定。现址(即西坑)爆破造价应调增2,055,553.83元、现址东100米(即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1,431,307.67元”应计取到鉴定总价,原鉴定总价相应增调3,486,861.5元。十二、对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2项“***公司主张对其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其造价不应计入鉴定结果;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均已实际发生,其造价应计入鉴定结果;***公司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造价为25,959.24元,未包含在上述补充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的质证意见:***公司未在签证上签字是***公司原因导致的,签证内容已经实际发生,相应的工程签证单造价25,959.24元应当计取在鉴定总造价中,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十三、对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3项“***公司主张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的工程签证单仅为施工做法,并非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不应计取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两份支护工程签证单均为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应计取造价;两项造价分别为237,630.02元和405,774.87元,未包含在上述补充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的质证意见: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的工程签证单是施工工程的签证单,而非施工方法的签证。两项造价分别为237,630.02元和405,774.87元,应计取在鉴定总造价中,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十四、对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4项“***公司主张砂石回填等工程签证单和北坑排水沟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已单独签证,不应重复计算;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工程签证单均为实际发生,签证内容没有重复,应计取机械费用。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中包含了上述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费用,如经庭审质证庭采纳***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调减106,481.95元和3,214.05元”的质证意见:工程签证单***公司及监理已经签字确认,应当按照签证计取,***公司的主张不应采纳。十五、对补充鉴函特别说明第5项“水费、电费、工程排污费、社保费等计取方式同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同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关于“水费、电费、工程排污费、社保费等计取方式的意见。 ***公司质证认为:一、密炼车间(三期)项目“鉴定结果”的质证意见: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公司认为应当在鉴定结果数额的基础上扣减混凝土强度部分差额114,067.20元,且基础土石方回填按照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标准计算造价、直径12-25钢筋按照单价为2800元/吨,直径6-10钢筋单价为3020元/吨的标准计算工程造价,将以上三项内容进行调整后确定密炼车间(三期)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造价。***公司对密炼车间(三期)项目“特别事项说明”的质证意见: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将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一并进行鉴定;***公司主张**亿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应另案处理。***公司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有**亿公司**或签字的部分,鉴定机构未对其进行鉴定的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本案的委托的鉴定范围及内容为:密炼车间(三期)项目中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及对应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在本委托鉴定范围内出具鉴定意见。**亿公司非本案当事人,**亿公司施工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与本案无关,本案不应处理。***公司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标,达不到图纸要求的强度C30,应按平均强度C15混凝土进行鉴定,并提供了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图纸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计价,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问题已另案处理;***公司对鉴定机构按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调减114,067.20元的质证意见:对本项鉴定意见不认可,本项114,067.20元应从工程造价中调减。***公司提交的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密炼车间(三期)的鉴定检测报告,该报告中明确显示鉴定结果为密炼车间(三期)混凝土构件推定强度偏低,数值离散性大,部分构件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原设计功能要求。从以上鉴定结论可以看出,七级建筑公司对混凝土部分的施工偷工减料,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仅达不到图纸要求的C30的强度要求,甚至导致的整个密炼车间(三期)项目需进行加固处理才能投入使用,所以本项应按照混凝土平均强度C15的标准进行计价,在工程造价中扣减114,067.20元。另外,对于七级建筑公司称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问题已另案处理的问题,***公司并不认可。本案处理的是对密炼车间(三期)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鉴定机构应按照实际发生、客观存在的事实为鉴定依据,客观事实就是密炼车间(三期)的混凝土强度仅为C15,而非C30标准。至于***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因七级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本案确定密炼车间(三期)项目的工程量及造价毫无关系,而是***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因七级建筑公司的偷工减料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所以,本项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理由不能成立。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一层及以下混凝土为现场搅拌,二层及以上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但未提供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公司主张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鉴定机构是按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调增27,580.49元,***公司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对新增临时设施进行单独计价,但未提供建筑规划图等相关资料;***公司主张上述临时设施在工程的相关取费中已综合计算,不应再单独列项计算,且上述临时设施还可能同时服务于正在施工的***公司内其他项目;该新增临时设施造价670,132.42元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相应调增,***公司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公司主张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在基础土石方回填过程中使用挖掘机、铲车和碾压机等机械,应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鉴定机构是按基础土石方回填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公司质证意见:不同意鉴定意见,***公司主张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请法院依法认定。***公司主张,按勘察记录主体工程为2016年8月至10月施工,直径12-25钢筋单价为2800元/吨,直径6-10钢筋单价为3020元/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资料;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包含垫资费用及赊欠成本的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当地施工期间《青岛材价》价格;鉴定机构是按2016年8月至10月《青岛材价》中的即墨市钢筋价格来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减,***公司质证:七级建筑公司所主张的包含垫资费用及赊欠成本的实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当地施工期间《青岛材价》价格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认定。***公司提供了其与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并主张应扣除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施工范围应以交接书为准;鉴定机构对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签证单进行了鉴定,其造价78,151.53元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相应增调,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电费为其交纳;***公司主张电费需凭交费凭证认定,如没交费凭证不予认定;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供交纳电费的凭证,鉴定结果未包含电费,***公司质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因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供其已交纳工程排污费的相应证据,鉴定结果未包含工程排污费,***公司质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交纳该项目的社保费;***公司主张虽然未查询到本项目的社保费缴费记录,但七级建筑公司的原报结算未计取社保费,所以鉴定结果不应包含社保费;***公司还主张如其已按规定交纳社保费,通常施工单位在向相关单位领取建设单位已交纳的社保费时,一般只能领取80%;鉴定结果已计取全额社保费,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已计取全额社保费,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质证意见:不同意鉴定意见。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原报结算中未计取社保费,说明其并未实际缴纳社保费,故无权向***主张社保费,否则属于不当得利,所以,本项社保费应在工程造价中扣除。三、密炼车间(三期)项目“施工图预(结)算书”质证意见:1.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应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交其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本项内容不应计入工程造价。2.《工程预结算表》中第58项与66项重复计价。3.《工程预结算表》中第53-61项,套项有错误,没有分梁和板,分开套。4.《工程预结算表》中第88-89项,砌体工程多计算256.9m3。5.《工程预结算表》中第97项,现浇构件圆钢筋Φ6(屋面)工程量多计1.4吨。《工程预结算表》中第80-82项,构造柱工程量多计17.65m3,模板多计165.2㎡。7.《工程预结算表》中第98-100项,按计算规范,塔吊机械台班多计1台。8.《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07-117项,土石方开挖工程量无计算依据,提供9.《工程预结算表》中第2项,竣工清理项目,工程量错误。(1)应按施工范围计算;(2)竣工清理不完善,后期青岛营上建设公司施工清理很多,应按比例扣除,本项应按30%计算。《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18项,内墙抹灰工程量多计算2321.5㎡。原因为有些墙体实际是钢板,砌体减少。11.600*200*200加气砼砌块单价偏高,鉴定报告是5520元/千块,材价信息180元/m3,计算应为4320元/千块。议价材中水泥32.5#、425#、砂价格偏高,与材价信息不一致。譬如水泥32.5#材价信息为280元/吨(2016年9月),鉴定报告是355元/吨。《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05-106、120-123项,图纸设计无此地面做法;回填碾压及地面砼面层由营上施工(依据为编号为013、038号工程签证单)。《工程预结算表》中第227-233项,临时设施在工程取费中已包含,不能重复计算。15.《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19项,外墙面抹灰多计976㎡。16.《工程预结算表》中第25-26项,钢筋直螺纹接头多计1600个。17.《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32项,接地母线多计490.6m。18.《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34、135项,配线管多计算5625.26m。因为七级建筑公司只施工主体砼及砌体部分,应仅计算此部分的配管及线盒。《工程预结算表》中第233项,临时围挡的单价偏高,市场价在100元/米。《工程预结算表》中第136项,接线盒多计算913套。因为七级建筑公司只施工主体砼及砌体部分,应仅计算此部分的配管及线盒。***公司就《密炼车间(三期)补充鉴定函》质证意见:一、密炼车间(三期)项目“补充鉴定结果”的质证意见:对该补充鉴定结果不予认可。(1)鉴定结果与鉴定范围不符。本案“鉴定范围及内容”中明确记载了鉴定内容为:密炼车间(三期)项目中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并且本案***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申请鉴定的范围为:密炼车间(三期)中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而本补充鉴定结果中却对**亿公司施工的工程签证进行了造价鉴定,本“补充鉴定结果”远超过本案的鉴定范围,对该鉴定结果的内容不予认可;(2)在本案中,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为案外人,且自始至终从未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交任何工程资料,从未参加案涉项目的现场勘查,未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更未对本案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落款为**亿公司的工程签证单发表任何意见,所以对“补充鉴定结果”中由**亿公司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对应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且不能作为认定其实际完成工程量这一事实的依据。(3)本案原告为七级建筑公司,被告为***公司,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联,《补充鉴定意见》不应将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作为考虑范围和鉴定内容。***公司对密炼车间(三期)项目“特别事项说明”的质证意见:1.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爆破单价有误,应按定额规定进入结算;***公司主张鉴定爆破单价不能高于原结算爆破单价。我们是按原结算爆破单价进行鉴定的,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现址(即西坑)爆破造价应调增2,055,553.83元,现址东100米(即东坑)爆破造价应调增1,431,307.67元。***公司质证意见:对本部分的造价计算方法无异议,但不应列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造价。2.***公司主张对其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其造价不应计入鉴定结果;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均已实际发生,其造价应计入鉴定结果;***公司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造价为25,959.24元,未包含在上述补充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质证意见:无***公司签章说明未发生签证上记载内容之事实,不应计价,请法院依法认定,对本部分的造价计算方法无异议,但不应列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造价。3.***公司主张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的工程签证单仅为施工做法,并非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不应计取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两份支护工程签证单均为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应计取造价;两项造价分别为237,630.02元和405,774.87元,未包含在上述补充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进行相应调增。质证意见:对本部分的造价计算方法无异议,但不应列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造价。4.***公司主张砂石回填等工程签证单和北坑排水沟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已单独签证,不应重复计算;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工程签证单均为实际发生,签证内容没有重复,应计取机械费用。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中包含了上述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费用,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补充鉴定结果5,932,064.95元应调减106,481.95元和3,214.05元。质证意见:不同意鉴定意见,砂石回填等工程签证单和北坑排水沟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已单独签证,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该两部分的施工内容存在差异,否则属于重复计算,应在工程造价中扣除。并且本项费用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不应列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造价。5.水费、电费、工程排污费、社保费等计取方式同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质证:对本部分的造价计算方法无异议,但不应列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造价。三、密炼车间(三期)项目“施工图预(结)算书”质证意见:1.**亿公司单独施工土石方工程,非主体工程,因此**亿公司挖土方取费类别应该按单独土石方工程类别执行。2.“施工图预(结)算书”第1-4项,计算重复。3.“施工图预(结)算书”第5-12项,鉴定报告注明是现厂址东100米,对应的签证分别为是编号1-编号3的五份工程签证单,该五份工程签证单中有两张标高图纸,其中一张是原始标高图,一张是石方原始标高图,按该签证单中图示标注的计算工程量,计算错误,首先签证不合理,密炼车间是钢结构工程,基础采用独立基础,而且独立基础埋深-2.0米,埋深较浅,经计算石方开挖前标高是11.19米,建筑物±0.00标高是14.00米,开挖后石方标高与建筑物±0.00标高相差14-11.19=2.81米,低于基础埋深-2.0米,采用大开挖是不合理的,应该按计算规则计算独立基础、**基坑和终炼基坑。4.“施工图预(结)算书”第38-40项,抽水台班多计算85个台日。5.“施工图预(结)算书”第41-71**,挖掘机、液压锤、压路机、铲车等机械的统计方法不合理;机械费的台班单价不合理,应该按定额标准执行;石方开挖按第1、2条已计算,再单独计算机械台班不合理。因此,***公司认为机械台班签证不应计取。6.“施工图预(结)算书”第81-86项,基坑土方支付,因**基坑和终炼基坑是石方,而支护的内容是土方开挖支护方案,与实际不符,不应计算。 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函提出的异议,答复如下:一、对***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异议的答复:1.***公司主张混凝土质量不合标,达不到图纸要求的强度C30,应按平均强度C15进行鉴定;具体答复同鉴定意见书特别事项说明第4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及行业通常做法,我们造价鉴定结果应该是在涉案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做出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可在修复造价鉴定中另行处理。2.***公司主张基础土石方回填应适用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定额子目;七级建筑公司主张适用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和1-4-8填土机械碾压两个定额子目的主要区别是使用何种压实机械,1-4-11机械夯填土(地坪)使用的是电动夯实机,1-4-8填土机械碾压使用的是压路机。根据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签证单,其曾使用过30吨碾压机进行碾压,所以鉴定意见书是按1-4-8填土机械碾压定额子目进行鉴定的。该造价在鉴定结果内并在特别事项说明第7条进行了单独列示,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3.***公司主张其即使其没有交纳社保费,也应按行业惯例计取80%;七级建筑公司主张根据相关规定社保费应全额计取;根据《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关于社保费的相关规定“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含该费用”,鉴定意见书是按100%计取社保费进行鉴定的。法庭可根据***公司和七级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情况综合判定。4.***公司主张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应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鉴定意见书是按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6)年的相关规定(按工程造价的0.12%计取)进行鉴定的,在该规定中并没有凭缴费凭据按实结算的说明。如***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经法庭质证采信,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5.***公司主张《工程预结算表》中第58项与66项重复计价。经我们认真复核,第58项与66项确实重复计价,应调减造价6,658.10元。6.***公司主张《工程预结算表》中第98-100项,塔吊机械台班多计1台;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中的3台;鉴定意见书是按有***公司人员**前签字的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平面***进行鉴定的。如***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现场实际使用塔吊的具体数量且经法庭质证采信,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7.***公司主张600*200*200加气砼砌块单价偏高,鉴定意见书是5520元/千块,材价信息180元/m3,计算应为4320元/千块。在双方签字的现场勘查记录中二次结构的施工时间为2016年11月-12月,而此期间的《青岛材价》施工所在地的600*200*200的加气块价格为230元/平方米,换算成每千块的价格为5520元/千块,故鉴定意见书的加气块单价是正确的。如***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七级公司加气块的实际购买单价且经法庭质证采信,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8.***公司主张议价材中水泥32.5#、425#、砂价格偏高,与材价信息不一致。譬如水泥32.5#材价信息为280元/吨(2016年9月),鉴定报告是355元/吨。因水泥、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均可能使用,在鉴定过程中我们把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这12个月的《青岛材价》施工所在地的价格均进行了统计,并按平均价进行了计价。如***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水泥或砂的实际采购价格且经法庭质证采信,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9.***公司主张“施工图预(结)算书”第97项现浇构件圆钢筋直径6(屋面)工程量多计1.4吨;经我们认真复核,该项应调减造价1.4吨*6,751.59元/吨=9,452.23元。10.***公司主张“施工图预(结)算书”多计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构造柱混凝土及模板工程量;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已按图纸将除交接书提到的未施工项外其他砌体工程、内外墙抹灰、构造柱等施工完毕,现场与图纸不符的地方是***公司在工程移交后自己改动的,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应按图纸及交接单进行鉴定。如***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经法庭质证采信,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二、对***公司关于补充鉴定函异议的答复:1.2022年8月15日,七级建筑公司以其将密炼车间一部分工程分给了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公司)为由向法院申请将**亿公司关于密炼车间3期的签证单一并鉴定到七级建筑公司名下,所以我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了补充鉴定函。我们仅对本案涉及的**亿公司签证单造价进行鉴定,不对本案的具体案情及**亿公司签证单造价是否应当鉴定并计入七级建筑公司造价发表意见。2.***公司主张砂石回填等工程签证单和北坑排水沟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已单独签证,不应重复计算;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工程签证单均为实际发生,签证内容没有重复,应计取机械费用。因我公司未参与上述工程的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工作,不清楚工程签证单所载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重复,***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资料证明上述工程签证单的机械已单独签证,所以补充鉴定结果包含了上述工程签证单中的机械费用并在特别事项说明第4条进行了单独列示,如***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并经庭审质证采信,补充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3.***公司主张**亿公司单独施工土石方工程,非主体工程,因此**亿公司挖土方取费类别应该执行单独土石方工程类别。根据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等资料,补充鉴定函是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进行鉴定的。如***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应按土石方施工单独土石方工程类别取费并经庭审质证采信,补充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4.***公司主张“施工图预(结)算书”第1-4项,计算重复;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不重复,属于密炼车间现址石方爆破并外运。补充鉴定函中的“施工图预(结)算书”第1-4项造价是对应***公司人员***签字的控制爆破平面图按现址石方爆破并外运工程签证单的。如***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该签证单与图纸或其他工程签证单重复,并经庭审质证采信,补充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5.***公司主张“施工图预(结)算书”第5-12项采用大开挖是不合理的;根据***公司人员**前签字的现址东100米基础挖土方平面图及附图(密炼车间原地貌测标高示意图和密炼车间挖完土方后基坑测标高示意图)工程签证单,现址东100米基础挖土方的采用的方式是大开挖,补充鉴定函仅对上述基础挖土方按大开挖进行鉴定的,爆破及其他开挖未按大开挖进行鉴定。6.***公司主张“施工图预(结)算书”第41-71**,挖掘机、液压锤、压路机、铲车等机械的统计方法不合理;机械费的台班单价不合理,应该按定额标准执行;石方开挖按第1、2条已计算,再单独计算机械台班不合理,认为机械台班签证不应计取。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工程签证单均为实际发生,签证内容也没有重复,应计取相应费用。补充鉴定函是按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工程量和单价进行鉴定的;因我公司未参与上述工程签证单的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工作,不清楚工程签证单所载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重复,如***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并经庭审质证采信,补充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三、对七级建筑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函异议的答复:1.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们对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是否有效不发表意见,已将混凝土质量问题另案处理。2.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二层及以上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该部分造价应当增调在鉴定总价中;***公司主张本工程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双方都没有提交相应证据,鉴定结果暂按全为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鉴定,如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并经庭审质证采信,补充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3.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临时设施并非只有办公场所,还包括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料场硬化、临电、临水等。承建密炼车间三期时,在原厂区北侧围墙外,靠近一期密炼车间。***公司要求生产轮胎等均属不能污染项目,所以施工过程增加了临时设施。七级建筑公司提交的平面图已经详细记载了增加临时设施的要求,所以该部分临时设施造价应计入鉴定结果。***公司主张该费用已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综合考虑,不应重复计取。我们对该费用进行了鉴定,其造价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4.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付款不及时,七级建筑公司通过贷款等方式进行垫资,且***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钢筋价格应考虑垫资费用对造价的影响。因现场勘查时双方都认可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施工所在地信息价格,所以在鉴定结果中未考虑垫资费用对造价的影响。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5.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监理人员已经出庭作证,证明了交接书的办理过程,证明交接书中载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所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应当以交接书为准;***公司主张应扣除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造价;因***公司提交的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签证单上有监理人员签字且该部分签证施工内容与七级建筑公司有交叉,我们把该部分造价进行了鉴定,其造价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6.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爆破单价应按定额计价,不应按其报价;***公司主张爆破单价不能高于原结算爆破单价;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鉴定结果是按原报单价进行鉴定的并在特别事项说明第1条进行了单独列示,如经庭审质证法庭采纳七级建筑公司的主张,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7.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公司未在个别签证上签字是***公司原因导致的,签证内容已经实际发生,应当计取造价;***公司主张对其未签字的工程签证单真实不予认可,其造价不应计入鉴定结果;因个别***公司人员未签字的签证单不具备生效签证单的必备要件,我们仅将其造价进行鉴定,该造价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并在特别事项说明第2条进行了单独列示,该造价是否应计取及如何计取可由法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情况综合判定。8.***公司主张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的工程签证单仅为施工做法,并非已施工的具体工程签证单,不应计取造价;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现址(西坑)支护和现址东100米(东坑)支护的工程签证单是施工工程的签证单,而非施工方法的签证。相比较双方的主张和工程签证单所载内容,我们认为该支护签证为施工方案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仅对其造价进行了鉴定,未包含在鉴定结果内。如七级建筑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施工了支护且经法庭质证采信,鉴定结果应进行调整。9.七级建筑公司补充主张施工用水为其提供,造价应包含水费,并提供了监理公司出具的供水证明;***公司主张水费为自己提供;如果法庭采信监理公司出具的供水证明,鉴定结果应调增61,385.12元。四、1.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针对鉴定初稿向双方均书面征求过意见,根据双方反馈的合理意见,经三级复核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函。2.因我公司未参与上述工程的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工作,不了解七级建筑公司及其分包**亿公司的具体施工范围,仅依据施工图纸和工程签证单等资料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函;因本案案情复杂,部分工程签证单内容不甚明确,我们把因证据资料不完善等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了相应造价并在特别事**进行了说明,委托人应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庭审质证答辩情况及上述回复等,合理选择使用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函等成果文件。经鉴定机构核实,鉴定结果应调减16,110.33元(6,658.10元+9,452.23元)。 二、关于密炼车间加固工程费用问题 在七级建筑公司撤离现场后,***公司于2018年自行委托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密炼车间部分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结论及建议为:根据本次检测数据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分析,该建筑所委托批次混凝土构件推定强度偏低,数值离散性大。部分构件混凝土强度不能满足原设计功能要求。建议由专业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图纸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加固公可进行加固处理。2018年***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青岛双得利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车间维护、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青岛双得利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甲方***公司车间维护、加固、改造工程,工程价款:图纸范围内加固项目包干价1080万元。工程完工后,***公司向青岛双得利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万元。对此七级建筑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加固费用进行鉴定。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为9,786,196.09元。具体详见附表。鉴定说明1.我鉴定机构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出具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确定本涉案工程的加固内容及加固范围、根据《密炼车间加固》图纸计算涉案工程的工程量。2.关于***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车间维护、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单价明细,经了解,各价格位于市场区间价格中,无明显不合理单价,鉴定意见中单价按此单价明细计入,最终总价考虑了与原合同造价一致的优惠。3.根据***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固定总价1080万元,原清单汇总额为12,048,933.10元。从造价比例计算,推测优惠比例为10.37%,我鉴定机构根据合同单价计算的造价为10,918,438.13元,优惠后造价为鉴定意见中的造价9,786,196.09元。4.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加固后墙柱面顶棚刮腻子的造价,未在上述加固图纸设计和上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本次鉴定意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5.关于地面凿除及恢复,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其交付时地面状态为回填土结束,碾压完毕,混凝土地面未施工,加固方案中地面凿除及恢复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此项涉及造价为115,922.06元(其中密炼车间为108,753.80元,大仓储为7,168.26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6.关于墙面打磨,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不存在墙面打磨的工艺。我鉴定机构按照图纸设计说明七外粘型钢加固施工工艺“1.施工准备:将结构面清理干净,按设计图纸,在混凝土粘钢位置测放打磨控制线,待打磨工作完成后补加粘钢位置线”计算打磨工程量。此项涉及造价为98,501.65元(其中密炼车间为79,778.13元,大仓储为18,723.52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7.关于压力注浆,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未见任何注浆痕迹、注浆材料及注浆机械或工具,不认可被申请人注浆工艺。我鉴定机构按照图纸计算注胶工程量。此项涉及造价为4,248,117.23元(其中密炼车间为3,733,908.70元,大仓储为514,208.53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8.关于**脚手架,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不可能全部搭设脚手架。我鉴定机构按照加固常规施工工艺考虑。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照片所示部位搭设了**脚手架。此项涉及造价为288,367.86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9.关于立面隔断防护,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查阅不到防护区域。我鉴定机构按照加固常规施工工艺考虑。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照片所示部位进行了彩条布防护。此项涉及造价为75,302.97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 对上述鉴定意见,七级建筑公司质证意见为:一、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1.鉴定材料不全面,缺乏关于密炼车间3期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的材料。2.青岛理工大学出具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不应作为鉴定材料。该报告是关于建筑整体可靠性进行鉴定,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加固范围无关。该报告的范围明显大于实际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3.密炼车间加固图纸的范围超出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范围,***公司实际加固的范围远远大于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4.《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车间维护、加固、改造》施工合同的范围不仅包括加固,还包括维修和改造,应当将维修和改造的部分进行区分并去除后,方可作为鉴定材料。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1.对该鉴定结果不认可。***公司进行的密炼车间3期整体加固,加固范围远远超过存在所谓质量问题的范围。鉴定总造价应为去掉***公司超出所谓存在质量问题范围进行加固的费用、去掉争议**的造价以及并对维修、加固和改造费用进行区分后的费用。2.***公司提供的加固图纸是对整个密炼车间及大仓储进行的加固,暂且不论山东广润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七级建筑公司认为加固范围不能超出山东广润工程鉴定报告。3.山东广润鉴定报告未见大仓储存在质量问题,大仓储的加固费用不应包括在鉴定总造价总。4.税金税率应当以加固公司开具的发票中的税率为准,不应当计取管理费。5.钢板及角钢等加固内容包含材料、制作及安装费用,按影像资料显示,施工时间2019年1月份,查阅当期《青岛市材价信息》钢板价格4000元/吨左右,14厚钢板重量110kg/平米,得出每平米440元,余395.24元结合现场照片制作费基本忽略不计,安装费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三、对鉴定说明“1.我鉴定机构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出具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确定本涉案工程的加固内容及加固范围、根据《密炼车间加固》图纸计算涉案工程的工程量。”的质证意见:不认可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出具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确定本涉案工程的加固内容及加固范围、根据《密炼车间加固》图纸计算涉案工程的工程量确定工程量。上述材料针对的密炼车间3期整体车间,超出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应当首先由***公司举证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然后根据质量问题的范围确定工程量。四、对鉴定说明“2.关于***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车间维护、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单价明细,经了解,各价格位于市场区间价格中,无明显不合理单价,鉴定意见中单价按此单价明细计入,最终总价考虑了与原合同造价一致的优惠。”质证意见:项目名称列只有工作内容,未体现具体做法,不能确定加固方报价合理。五、对情况说明“3.根据***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固定总价1080万元,原清单汇总额为12,048,933.10元。从造价比例计算,推测优惠比例为10.37%,我鉴定机构根据合同单价计算的造价为10,918,438.13元,优惠后造价为鉴定意见中的造价9,786,196.09元。”的质证意见:对优惠比例没有异议。但对鉴定总价不认可,具体见第二条的质证意见。六、对情况说明“4.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加固后墙柱面顶棚刮腻子的造价,未在上述加固图纸设计和上述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本次鉴定意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的质证意见:认可该意见。七、“5.关于地面凿除及恢复,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其交付时地面状态为回填土结束,碾压完毕,混凝土地面未施工,加固方案中地面凿除及恢复费用不由其承担。此项涉及造价为115,922.06元(其中密炼车间为108,753.80元,合储为7,168.26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的质证意见:1.七级建筑公司撤离施工现场时,密炼车间3期一层的地面回填土结束,碾压完毕,混凝土地面未施工。***公司在明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对地面进行混凝土施工,造成损失扩大,损失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所以关于地面凿除的费用不应计算在鉴定总造价中。2.通过***公司提供的施工相片,地坑柱体加固时未进行地面凿除,所以该部分柱体加固不应计算地面凿除费用。八、对鉴定说明“6.关于墙面打磨,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不存在墙面打磨的工艺。我鉴定机构按照图纸设计说明七外粘型钢加固施工工艺”“1.施工准备:将结构面清理干净,按设计图纸,在混凝土粘钢位置测放打磨控制线,特打磨工作完成后补加粘钢位置线”计算打磨工程量。此项涉及造价为98,501.65元(其中密炼车间为79,778.13元,大仓储为18,723.52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的质证意见:根据***公司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施工相片,未体现出进行墙面打磨,所以墙面打磨未实际施工,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鉴定总造价中。九、对鉴定说明“7.关于压力注浆,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未现任何注浆痕迹、注浆材料及注浆机械或工具,不认可被申请人注浆工艺。我鉴定机构按照图纸计算注胶工程量。此项涉及造价为4,248,117.23元(其中密炼车间为3,733,908.70元,大仓储为514,208.53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的质证意见:根据***公司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施工片,未体现进行注浆。所以该部分造价不应计入鉴定总造价。十、对鉴定说明“8.关于**脚手架,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不可能全部搭设脚手架。我鉴定机构按照加固常规施工工艺考虑。***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照片所示部位搭设了**脚手架。此项涉及造价为288,367.86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的质证意见:从***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来看,并未使用**脚手架,且***公司提供的施工相片只是部分搭设了**脚手架。所以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鉴定总造价。十一、对鉴定说明“9.关于立面隔断防护,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科查阅不到防护区域。我鉴定机构按照加固常规施工工艺考虑。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照片所示部位进行了彩条布防护。此项涉及造价为75,302.97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的质证意见:通过***公司提供的现场施工相片,仅部分进行了彩条布防护,施工时未进行立面隔断防护,所以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鉴定总造价中。 ***公司质证意见为:一、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四、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对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金额9,786,196.09元不认可。鉴定机构是根据图纸,通过“合同工单价×审定工程量”得出的鉴定工程造价,而施工中的损耗、图纸上描述不明确的内容、以及多项隐蔽项目均未计算加固工程造价,共计约1,162,750.00元,该金额应计入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的工程造价,具体包括以下五项:1.柱子粘完-14厚钢板后,直径变大,角钢面积应按包钢完成后面积计算,而不应该按原柱尺寸。钢板的损耗及未计算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约为66万元。2.抹灰后对所有抹灰面进行刮腻子处理,面积约4625平方米,造价约为4625㎡×30元/㎡=138,750元。层高7.8,**脚手架租赁费用每天约2000元,刮腻子、刷乳胶漆增加近20天工期,此项费用增加4万元,此项合计:178,750元。3.密炼车间加固过程中,4-5轴和9-10为双柱,为混凝土柱和钢结构柱并排,混凝土柱加固施工时对上部的钢结构屋面进行拆除,并在加固完成后恢复原样,包括钢结构的拆除、恢复,屋面板的拆除、恢复,保温防水的拆除恢复等(如下图所示),约施工400平方米,造价约400㎡×300元/㎡=12万元。4.密炼车间加固时,密炼车间已按照其使用功能对墙体进行了砌筑,为满足柱、***工作面要求,加固时需对砌筑墙体进行拆除,并在加固完成后原样恢复,包括墙体的拆除、墙体恢复、抹灰、刮腻子、管线的恢复、应急指示灯的拆除恢复等,此项实际发生费用约6万元。5.***公司与双利得公司协商合同内容及合同价格时为秋季,***公司最终确定施工时已是冬季,施工工人需居住在郊外,此时又临近春节,人工费上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补贴30元,平均每天60人,补贴期限为60天;并且冬季灌钢胶为特殊配方,钢材临近春节钢厂停产,材料上涨每吨90元,数量约400吨,本项造价金额约14.4万元;以上造价总计约1,162,750.00元,系双利得公司在加固施工中实际发生但未计入评估结论施工项目和支付,应将上述造价计入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加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五、鉴定说明”的质证意见:鉴定说明第2条关于***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车间维护、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单价明细,经了解,各价格位于市场区间价格中,无明显不合理单价,鉴定意见中单价按此单价明细计入,最终总价考虑了与原合同造价一致的优惠。鉴定说明第3条根据***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固定总价1080万元,原清单汇总额为12,048,933.10元。从造价比例计算,推测优惠率为10.37%,我鉴定机构根据合同单价计算的造价为10,918,438.13元,优惠后造价为鉴定意见中的造价9,786,196.09元。质证意见:(1)本次鉴定的内容为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的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的规定,工程造价是指构成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也就是说本次鉴定应体现的结果是建设密炼车间三期的加固工程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即***公司向双利得公司支付的加固工程款,而鉴定意见书中的“优惠率”系鉴定机构自行创设的概念,与本次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毫无任何关系,不应在密炼车间加固工程的造价结论中予以体现,更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算的依据,也就是说“鉴定意见”不应自作主张的将加固工程造价自行代入所谓的“优惠率”,将优惠后的造价作为鉴定意见的结论。(2)***公司与青岛双利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车间维护、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一个量、价的综合报价。而鉴定时按合同中优惠后的单价做为市场价并不合理,以合同中L160*12角钢安装为例,按合同价优惠后仅6991元/吨,远低于同期正常的市场价格。所以,合同造价在当时环境、工期等情况下的为合理的工程造价,且为实际发生的造价,应结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加固工程的造价,而不应再以优惠后的价格认定工程造价。“鉴定说明”第4条: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加固后墙柱面顶棚刮腻子的造价,未在上述加固图纸设计和上述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本次鉴定意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质证意见:对本项鉴定意见不认可,从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本身可以看出进行了墙柱面顶棚刮腻子的施工,加固工程抹灰后对所有抹灰面进行刮腻子处理(详细做法是①石膏找平、找出阴角阳角;②第一遍腻子;③第二遍腻子;④打磨;⑤刷乳胶漆),总面积约4625平方米,造价约为4625㎡×30元/㎡=138,750.00元。层高7.8,**脚手架租赁费用每天约2000元,刮腻子、刷乳胶漆增加近20天工期,此项费用增加4万元。如果拆除后再进行刮腻子,脚手架搭拆和租赁,刮腻子至少增加三倍费用,此项合计造价178,750.00元应计算在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总造价中。“鉴定说明”第5条:关于地面凿除及恢复,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其交付时地面状态为回填土结束,碾压完毕,混凝土地面未施工,加固方案中地面凿除及恢复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此项涉及造价为115,922.06元(其中密炼车间为108,753.80元,大仓储为7,168.26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鉴定说明”第6条:关于墙面打磨,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不存在墙面打磨的工艺。我鉴定机构按照图纸设计说明七外粘型钢加固施工工艺“1.施工准备:将结构面清理干净,按设计图纸,在混凝土粘钢位置测放打磨控制线,待打磨工作完成后补加粘钢位置线”计算打磨工程量。此项涉及造价为98,501.65元(其中密炼车间为79,778.13元,大仓储为1,872,352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鉴定说明”第7条:关于压力注浆,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未见任何注浆痕迹、注浆材料及注浆机械或工具,不认可被申请人注浆工艺。我鉴定机构按照图纸计算注胶工程量。此项涉及造价为4,248,117.23元(其中密炼车间为3,733,908.70元,大仓储为514,208.53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鉴定说明”第8条:关于**脚手架,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不可能全部搭设脚手架。我鉴定机构按照加固常规施工工艺考虑。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照片所示部位搭设了**脚手架。此项涉及造价为288,367.86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鉴定说明”第9条:关于立面隔断防护,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法院平台内相关影像资料查阅不到防护区域。我鉴定机构按照加固常规施工工艺考虑。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所示部位进行了彩条布防护。此项涉及造价为75,302.97元,已包含在上述鉴定意见中。该费用以争议列出,供法庭判断使用。质证意见:同意鉴定意见,请法院依法认定。 三、关于密炼车间排水、渗水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以下雨天气密炼车间内便形成严重内涝问题申请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密炼车间三期渗水排水原因进行鉴定。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字(自)电缆沟渗漏水至车间地坑,影响建筑使用。七级建筑公司质证认为:我公司按照设计要求对电缆沟进行了施工,***公司已经投入使用。该鉴定意见书只是认定电缆沟漏水至车间地坑,但并未查明电缆沟漏水的原因,该鉴定意见书不能证明漏水与七级建筑公司有关。***公司质证认为:对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原因分析和处理建议均无异议,根据处理建议中第三条陈述需按照“地坑防水做法”对电缆沟重新施工,可见在电缆沟和地坑的挖掘建造过程中应当进行防水处理。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涉案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自电缆沟渗漏水至车间地坑。从勘察现场来看,涉案工程的渗漏为电缆沟存在渗漏,在电缆沟积水后,积水沿与地坑交界位置渗漏至地坑。从法院转来的图纸材料来看,电缆沟没有防水设计要求,如果电缆沟有防水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则属于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现有法院提供图纸的为最终竣工图纸,而图纸中电缆沟没有防水设计,来自于电缆沟的漏水是因为电缆沟没有防水设计和施工并且电缆沟防水没有和地坑防水连接在一起,所以引起的水进入电缆沟后漏至地坑,属于设计问题。 四、***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 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收到***公司综合楼工程款为共计付款17,899,518.4元,具体如下:1.2016年6月15日支付50万元;2.2016年6月28日支付50万元(***公司记一笔,2016年6月付100万元,为密炼车间);3.2016年7月5日付100万元(2016年7月,七级建筑公司记2016年7月付两笔共计200万元,每笔100万元,北仓库100万元,密炼车间100万元,***公司计2笔,分别为50万元、150万元,具体分为综合楼50万元、北仓库100万元、锅炉房50万元);4.2016年8月15日付200万元(***公司记2016年8月付200万元,为密炼车间、航空胎三期);5.2016年8月30日付109万元(***公司记2016年8月付109万元,为密炼车间、航空胎三期);6.2016年9月6日付291万元(***公司记2016年9月付291万元,为密炼车间、航空胎三期);7.2016年10月20日付300万元(该费用并非工程款,实际为***公司院墙砸死的***、***的赔偿款,***公司记2016年10月付300万元,为密炼车间);8.2017年4月28日付150万元(***公司记2017年4月付150万元,为密炼车间);9.2017年6月15日付1,780,032.4元(***公司记2017年6月付1,780,032.4元,为密炼车间、航空胎三期);10.2017年6月20日付219,967.6元(***公司记2017年6月付219,967.6元,为密炼车间、航空胎三期);11.2017年9月28日付100万元(***公司记2017年9月记100万元,密炼车间);12.2018年2月13日付100万元(***公司记2018年2月付100万元,为密炼车间、航空胎三期);13.2021年2月付70万元;14.2022年付699,518.4元。 ***公司主张其已支付七级建筑公司综合楼工程款共计1850万元。具体如下:1.***公司:2016年4月支付300万元,密炼、航空胎三期;2.2016年6月付100万元,密炼;3.2016年8月付200万,密炼航空胎三期;4.2016年8月付109万元,密炼航空胎三期;5.2016年9月付291万元,密炼航空胎三期;6.2016年10月付300万元,密炼;7.2017年4月付150万元,密炼;8.2017年6月付1,780,032.4元,密炼航空胎三期;9.2017年6月付219,967.6元,密炼航空胎三期;10.2017年9月付100万元,密炼;11.2018年2月付100万元,密炼航空胎三期。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双方均认可的施工合同,但双方对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施工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结合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实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公司欠付七级建筑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价款数额问题。1.工程总造价问题。在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形下,七级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异议,法院依***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七级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将自己承包的密炼车间三期的部分交给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由***公司直接向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签证,***公司与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先由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进行直接结算,再由七级建筑公司与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结算,且***公司未与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单独签订合同,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亦声明、要求其施工的工程量由七级建筑公司与***公司结算,根据诉讼经济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纠纷,故法院认定七级建筑公司提交青岛**亿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签证工程量应计入七级建筑公司施工范围,统一鉴定工程造价,并作出处理。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山广价鉴字(2022)第4024号)及《补充鉴定函》,鉴定结论为:***公司综合楼工程中的工程量及对应工程造价为14,488,636.34元,七级建筑公司分给**亿公司施工的工程签证单造价5,932,064.95元,合计20,420,701.29元。该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七级建筑公司及***公司均对该鉴定意见提出部分异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鉴定机构的答复情况,工程造价应予以调减16,110.33元,当事人提出的部分异议成立,法院认定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造价为20,404,590.96元(20,420,701.29元-16,110.33元)。2.关于***公司已支付七级建筑公司涉案工程价款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其已收到***公司工程款为17,899,518.4元,***公司主张共计支付七级建筑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1850万元。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每笔付款所对应的具体工程记账不同所致,鉴于双方均认可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施工的系列工程已付款为66,057,218.40元,且结合因双方之间涉及多个工程,双方就系列工程中的其他工程发生诉讼已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且双方对***公司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数额记账各不相同,为便捷计算各个工程付款数额,避免出现判决相互支付款项或某项工程超付返还工程款的情况,便于后续法院执行,不考虑双方各自记账支付情况,应根据双方之间系列案件(含一审法院4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已付款66,057,218.40元的情况统筹确定***公司支付具体项目的工程款的数额,首先推定开竣工在前工程的价款已付清,最终以开竣工最后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责任承担,根据上述原则,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2076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支付七级建筑公司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款为14,657,700元,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5162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支付七级建筑公司锅炉房工程款4,788,437.37元,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5163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支付2#车间(北仓库)工程款22,469,848.29元,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已支付综合楼工程价款14,735,725.36元,***公司上述四个工程共计已付56,651,711.02元(14,657,700元+4,788,437.37元+22,469,848.29元+14,735,725.36元),故***已支付七级建筑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应为9,405,507.38元(五个工程总付款66,057,218.40元-其余四个工程总付款56,651,711.02元)。据上,一审法院确认***公司尚欠七级建筑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价款10,999,083.58元(20,404,590.96元-9,405,507.38元)。3.关于七级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涉案工程造价一直未确定,***公司已陆续支付了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全部工程价款,不应再支付利息。故七级建筑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延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公司的反诉请求问题。1.关于密炼车间加固工程费用问题。***公司对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密炼车间三期部分工程进行了加固,七级建筑公司应予承担相应加固费用。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为9,786,196.09元。该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七级建筑公司及***公司均对该鉴定意见提出部分异议,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两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2.关于密炼车间排水、渗水问题。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作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字(自)电缆沟渗漏水至车间地坑,影响建筑使用。后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认为:图纸中电缆沟没有防水设计,来自于电缆沟的漏水是因为电缆沟没有防水设计和施工并且电缆沟防水没有和地坑防水连接在一起,所以引起的水进入电缆沟后漏至地坑,属于设计问题。故***公司提出的密炼车间排水、渗水问题与七级建筑公司无关。 综上,七级建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公司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不成立,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七级建筑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公司提出的部分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999,083.58元;二、驳回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加固费用9,786,196.09元;四、驳回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40,1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七级建筑公司负担57,401元,***公司负担87,795元,***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七级建筑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4,076元,由***公司负担3,924.5元,七级建筑公司负担40,151.5元,七级建筑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公司。 二审期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付款凭证一组,证明事项:2016年10月20日,***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的300万元资金的性质为密炼车间三期的工程款并非人员伤亡赔偿费用。***公司的记账凭证、资金审批单、七级建筑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记载为工程款),以及银行出具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附言:工程款)中均显示,该笔资金的性质为工程款。 证据二、《鉴定检测报告》(第9页)、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图纸(S1-S3轴节选),证明事项:大仓储属于密炼车间三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密炼车间三期的结构加固工程无法避开大仓储单独进行,《鉴定检测报告》中的质量检测与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图纸向对应,所以大仓储涉及的造价973,605.31元应计入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金额中。 证据三、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施工照片一组,证明事项: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的施工进行了墙面打磨、注胶、立面隔断防护的施工,并在加固工程中使用了**脚手架,以上加固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及造价应计入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造价中。 七级建筑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付款凭证中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通知、七级建筑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银行凭证、资金审批单真实性不认可,属于***公司单方制作。对该组证据的证明事项不认可,2016年10月20日***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的300万元资金并非工程款,而是***公司院墙倒塌砸死的工人的赔偿款。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将该事故上报,而是由七级建筑公司及政府协调为***公司处理该伤亡事故,并经过七级建筑公司向事故死亡家属支付赔偿金。七级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的,该收据中记载的款项实际并非是工程款。对证据二《鉴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1.《鉴定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七级建筑公司不知情。该报告没有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不能证明本案中鉴定机构具有检测资质,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2.该证据中检测的车间为2#密炼车间,涉案工程为密炼车间3期,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为同一工程。3.该证据委托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检测日期为2017年4月22日,报告签发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检测之后超过1年出具,明显不符合常理。《鉴定检测报告》委托日期及检测日期区间,七级建筑公司仍在密炼车间3期施工,但却对检测不知情,没见到现场检测、取样,所以不能证明检测报告中的2#密炼车间为本案涉案密炼车间3期。且***公司于2018年1月4日才与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即墨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检测合同》,进一步证明该鉴定报告是虚假的。而且***公司在一审中陈述《鉴定检测报告》中记载的委托时间及检测时间实际为2018年,《鉴定检测报告》中的时间为书写错误。但在二审答辩时又称鉴定机构介入时间早,入场及检测时间无误,是因七级建筑公司撤场后才与鉴定机构鉴定合同并出具报告。***公司在一审及二审的陈述前后矛盾,进一步印证了《鉴定检测报告》不合法,不真实。4.该鉴定报告第2页检测依据的规定均为检测及验收的程序性规定,并无关于混凝土强度的规定。根据该鉴定报告依据的规定,无法确定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鉴定结论没有依据。山东广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检测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对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图纸(S1-S3轴节选)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事项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鉴定检测报告》(第9页)中的工程为大仓储。对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施工照片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不能证明该证据中施工项目为涉案的密炼车间三期,不能证明***公司在密炼车间三期加固工程的施工进行了墙面打磨、注胶、立面隔断防护的施工,并在加固工程中使用了**脚手架。 经本院审理查明,就七级建筑公司为***公司施工的综合楼工程,一审作出(2021)鲁0215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就综合楼工程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4,735,725.36元,七级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3)鲁02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将综合楼工程的造价和已付款金额调整为15,137,532.08元,即在一审认定的14,735,725.36元基础上增加了401,806.72元。关于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本院作出(2021)鲁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就案涉密炼车间三期工程价款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就案涉工程已付款金额的认定是否有误;三、七级建筑公司是否应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加固费用;四、***公司是否应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金额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涉密炼车间三期工程,因七级建筑公司未施工完毕就提前撤场,双方未就七级建筑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一审依据***公司的申请,就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部分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案涉工程的造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七级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的异议为:临时设施费用670,132.42元应计入造价、爆破造价应调增、支护费用应当按照工程签证调增643,404.89元。关于该上述三项费用,七级建筑公司在一审期间曾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已对此作出书面回复。本院对此认为,就临时设施费用,因七级建筑公司并未提交其主张的临时设施平面***,七级建筑公司也没有就其主张的临时设施费用双方曾明确约定予以计价以及通过签证的方式就该部分临时设施的施工进行约定的相关证据,故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增加临时设施费用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爆破造价是否应予以调增,七级建筑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定额进行计算,但因双方对爆破的单价作出了约定,故鉴定机构采用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爆破费用具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支护费用的签证,鉴定机构回复意见中认定该部分支护签证为施工方案的可能性更大,并提出如果七级建筑公司提交进行了支护项目施工的有效证据,该部分费用应当计入造价,故该部分支护费用要计入工程造价的话,七级建筑公司还应当提交其实际进行了支护施工的有效证据,但因七级建筑公司并未提交其实际施工的证据,故一审在此基础上未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本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0,404,590.9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七级建筑公司就工程造价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已付款金额问题。七级建筑公司主张2016年10月20日的300万元转款并非工程款,但一方面***公司提交的七级建筑公司**收据和资金审批单均备注该款项的性质为工程款,另一方面七级建筑公司未就双方除存在施工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提交相关证据,故七级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款项性质并非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七级建筑公司共为***公司施工了五个工程,其中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在本院就该工程作出一审判决后,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故一审依据本院一审判决认定航空轮胎车间一期、三期工程的已付款金额为14,657,700元并无不当。关于综合楼工程,本院出具的二审判决已经将该工程的已付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增加了401,806.72元。除案涉密炼车间三期工程之外的其他两项工程,在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因一审推定案涉工程之外的其他四项工程均已足额付清工程款,本院另案二审判决将综合楼工程的工程价款和已付款金额增加401,806.72元,相应的前述四项工程的总已付款金额也应增加401,806.72元,因***公司向七级建筑公司总付款金额为66,057,218.4元,其他四项工程的付款金额增加了401,806.72元,相应的本案的已付款金额应予以调减,则本案***公司欠付七级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的金额应相应增加401,806.72元。七级建筑公司二审期间对案涉工程款的已付款金额也提出异议,故其关于已付款金额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公司欠付七级建筑公司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款的金额应予以调整为11,400,890.3元(10,999,083.58元+401,806.72元)。 关于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七级建筑公司是否应向***公司支付加固费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七级建筑公司不认可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本案就加固费用的申请鉴定方为七级建筑公司,就加固费用进行鉴定的前提为工程本身确需加固,如案涉工程无需加固,本案便不存在就加固费用进行鉴定的必要,且本案加固工程实际存在,鉴定过程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故本案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部分需加固的事实清楚,七级建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不应加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次,关于加固的具体费用,一审通过鉴定的方式进行确认,七级建筑公司二审期间对于具体加固费用的异议为:加固的范围过大,地面凿除费用、墙面打磨工程、注胶工程、**脚手架造价、立面隔断防护工程均不应计入造价。上述异议,七级建筑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一审期间鉴定机构也已经进行了书面回复,本院在此不再赘述。七级建筑公司系对密炼车间三期工程整体施工,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加固费用的鉴定范围超出了密炼车间三期工程的范围,故本院对其主张加固范围过大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的地面凿除、墙面打磨等工程均不存在、不应计价,但鉴定机构系根据加固工程现状、施工图纸、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以及加固常规施工工艺作出鉴定,七级建筑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七级建筑公司关于具体加固费用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公司提供了与案外人的施工合同及现场施工照片,并提交了向案外人支付加固费用的凭证和发票,***公司实际支出的加固费用已经超过了鉴定机构认定的金额。综上,一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七级建筑公司向***公司支付加固费用9,786,196.0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加固费用的鉴定费,因该鉴定由七级建筑公司所申请,且七级建筑公司在一审并未主张该笔鉴定费,故其在二审期间主张该笔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超过其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四个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利息。因七级建筑公司并未施工完毕,在七级建筑公司撤场前后双方也没有就七级建筑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直到一审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才将七级建筑公司施工部分的价款予以确定,***公司已向七级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七级建筑公司施工的部分因存在质量问题需加固和修复,***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了加固并支付了加固费用,故一审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既未认定工程款的利息,也未认定加固费用的利息,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基本妥当,本院就利息不作调整。七级建筑公司主张于2017年7月向***公司交付了涉案工程并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应自提交结算资料起算工程款利息,因七级建筑公司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施工完毕,故其主张已完成交付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七级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因本院另案二审判决对已付工程款金额作出新的认定,本院对本案***公司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00,890.3元; 四、驳回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40,196元,申请费5000元,由七级建筑公司负担57,401元,***公司负担87,795元,***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七级建筑公司,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44,076元,由***公司负担3,924.5元,七级建筑公司负担40,151.5元,七级建筑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22元,由七级建筑公司负担106,256元,***公司负担52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