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6350号
原告:陕西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北路八府庄园小区17号楼133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昱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骏景园3号楼11楼1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昱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2元,减半收取12936元,由原告陕西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