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汇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西汇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159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广西汇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西汇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