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昂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57号凤城三号1栋1单元114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延川县大禹街道贺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昂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支付申请人408635.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昂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昂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