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宏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汇航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02民初3144号
原告:江西宏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区D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务,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汇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纵五路与伟六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江西宏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汇航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案情将有后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