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147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宪良,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626XO。
法定代表人:俞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政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宪良与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政威、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27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8000元、误工费15627.5元、护理费28270.46元、残疾赔偿金125056.36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68826.42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3日20时左右,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修建(G35济广高速西侧长江东路至327国道段)临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约1。5公里处时,由于天黑,且没有路灯,仅靠电动车的车灯根本发现不了路面上违规横放的管道,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在已建好的路面上设置任何拦阻或提示标志,致使原告撞到横在道路中间的管子上面,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为此住院治疗25天,花费医疗费66272.1元,此条道路的施工单位是被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赔偿事宜,均被拒绝。
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起诉受伤的事实与被告无关联性,无证据证实受伤是因被告所致;第二、原告的受伤原因、受伤地点也无充分的证据证实;第三、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3日20时左右,***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修建的临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到横放在道路中间的水泥管子上,造成***和乘车人董传记受伤。***受伤后住院治疗24天,自负医疗费36805.92元。经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300日;护理时间为180日,22日为2人护理,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80日。***支付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2020年山东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2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753元,菏泽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每人每日80元。
再查明,本次事故中受伤的董传记已起诉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董传记72000元后,董传记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受伤的地点位于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场地,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路面已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道路中间放置水泥管而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因天黑撞上水泥管受伤,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天黑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天本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由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受损失70%的责任为宜。本院认定***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36805.9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80×24)元;(三)营养费5400(30×180)元;(四)误工费15413(18753÷365×300)元;(五)护理费24199(43726÷365×202)元;(六)残疾赔偿金125056(43726×11×26%)元;(七)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600元;(八)鉴定费2100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221493.92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5045.74(221493.92×7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2666元,由***负担1128元,由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