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145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开元街道青辰国际3号楼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P2BHB49。
经营者:郝广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626XO。
法定代表人:俞春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与被申请人**、张建国、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0703民初145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建国、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国、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48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春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