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1454号之二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开元街道青辰国际3号楼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P2BHB49。
经营者:郝广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626XO。
法定代表人:俞春华,总经理。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与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陈少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6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3486元,合计8352元,由原告*****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负担。
审判员 于春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