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1454号之一
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开元街道青辰国际3号楼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3MA3P2BHB49。
经营者:郝广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626XO。
法定代表人:俞春华,总经理。
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与被申请人**、张建国、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郝广胜)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国、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3125.57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国、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3125.5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6元,由申请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春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