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19号之一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政府北2公里定陈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DX2G8Q。
法定代表人:许苏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626X0。
法定代表人:俞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1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菏泽二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光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