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963号
原告:***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超级星期天公寓1幢9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6093285M。
法定代表人:何青云,经理。
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老沙村老沙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626X0。
法定代表人:俞春华。
原告***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昕丰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