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财保23号
申请人: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住所地:洛阳伊滨区寇店镇寇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0MA41K01W29。
经营者:李世军,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被申请人: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迎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小潭乡盐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53881930Q。
法定代表人:李民,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与被申请人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68303128020200000017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判决难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逸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佳禾苗木花卉种植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