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3民初26895号
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彩电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2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8栋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533499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重庆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霆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霆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66048元;2.判令被告从应付而未付租金之日起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计算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为67966.64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XXX号X栋X楼X-XX号、XX-XX号、X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30504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第一期租金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届满前20日支付;因甲方行使自身权利或维护自身利益等为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乙方承担;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则按欠付租金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履行中,被告仅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100000元,尚欠租金266048元。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霆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系渝中区中山三路XXX号X栋(房屋建筑面积14944.84平方米)的所有权人。2007年2月1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广电公司享有渝中区中山三路XXX号X栋等房屋的经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有权通过自用、出租、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使用标的房屋,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相关协议。
2017年1月5日,甲方广电公司与乙方霆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XXX号X栋X楼X-XX号、XX-XX号、X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作办公使用;房屋建筑面积790.25平方米;租赁期限共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30504元/月;租金按每季度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届满前20日支付甲方;因甲方行使自身权利或维护自身利益等为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履行中,霆源公司仅于2017年7月11日向广电公司支付了房屋租金100000元。
2018年8月29日,广电公司与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嗣后,广电公司向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广电公司与霆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中,霆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广电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欠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五,广电公司自愿降低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综上,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266048元;
二、被告重庆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违约金67966.64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租金2660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重庆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6元,由被告重庆霆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江福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