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电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3民初26900号 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彩电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8020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34883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应付而未付租金之日起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为21881.0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4日,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租金,共计43741元,尚欠原告9个月租金为134883元。被告未按约向原告缴纳租金,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2月1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授权原告对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8栋房屋享有经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2017年3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原电台大楼3楼10-14、18-20号房屋出租给被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74.68平方米。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作办公使用。该房屋的租赁期限共12个月,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甲方于2017年4月1日前(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工作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租金按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第一年的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平方米,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月租金14987元,合同租金179844元。该房屋租金按每月度为一期支付,自免租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一月度租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以后每月度租金应在上一期届满前20日支付甲方。…因甲方行使自身权利或维护自身利益等为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仲裁)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它费用总金额的千分之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逾期缴纳时间在15日(含)以上的,甲方则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其违约时本合同月租金标准的3倍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的房屋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已搬离。 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房地证、授权委托书、对账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及付款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承租使用原告提供的房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房屋租金,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34883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应付而未付租金之日起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348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应付而未付租金之日起,以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付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