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9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7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广电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所欠场地占用费(以日租金410.96元为标准,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元及案件受理费1565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9年10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共同共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红宇大道16号1**5-2房屋,因本案为轮候查封,且该房屋有共同共有人,本院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渝AJ3368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本院不予查封。本院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截止2020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场地占用费(以日租金410.96元为标准,从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元及案件受理费1565元,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到期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邝 飞
书 记 员 康 健